房屋“养老金”余额不足30%时需续交
新的《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可以保证房屋“养老金”的使用更规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金”,如何管好用好这笔钱是居民关心的热点。昨日,新的《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以市政府规章形式正式颁布。
2008年,《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鞍政办发[2008]56号)》出台,这拉开了启动维修资金的序幕。如今,维修资金启动工作已初见成效。绿色智慧城、明达一期星洲苑等10个小区都用维修资金进行了屋面防水、下水管线、监控设施等项目的大中修,切实改善了业主的居住环境,提高了物业管理水平。
不过,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例如,部分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且因客观原因短期内又难以成立业主委员会,不能及时使用维修资金;由于缺乏惩戒措施,一些业主不及时交存维修资金,损害了相关业主的利益,影响了维修资金的正常使用等。
针对这种情况,鞍山市房产局从今年年初开始,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借鉴上海、北京、杭州、沈阳、大连等全国众多城市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经反复修改完善,制定了新《办法》。昨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以市政府规章形式正式颁布。
新《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五大亮点
1、特殊情况可由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1/2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管房单位作为责任单位,按规定组织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其中,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为行使。
2、滞纳金按日征收0.5‰
逾期不交存、不续筹维修资金的,按日征收0.5‰的滞纳金。征收的滞纳金,专项用于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对于拒不交存、不续筹维修资金、不缴纳滞纳金的相关产权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对其提起诉讼,同时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名单等辅助手段进行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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