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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养老金”余额不足30%时需续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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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金”,如何管好用好这笔钱是居民关心的热点。昨日,新的《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以市政府规章形式正式颁布。

  3、明确了在使用维修资金过程中引入物业服务企业的参与

  新《办法》引入物业服务企业配合业主委员会组织使用维修资金,使维修资金的使用更加高效、科学。使用维修资金具体有6个步骤:一是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选择施工企业;二是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同意后,形成书面决议,同时告知当地社区居委会,听取社区居委会的建议,接受其监督;三是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组织施工;四是会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竣工验收;五是向全体产权人公示工程决算结果;六是公示期满后,业主委员会持相关材料到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备案,具体分摊和划拨工程款。

  4、规定了维修资金续筹的具体标准

  为确保维修资金的可持续利用,按照国家规定,当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应交存额的30%时,产权人应进行续筹。为便于维修资金续筹工作统一规范、方便操作,新《办法》规定:维修资金续筹的具体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拟定,提交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续筹后的维修资金余额,不得低于房屋现行评估价的2.5%。

  5、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条款

  维修资金管理事关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为保证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新《办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制裁条款,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分别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以此保证广大业主房屋“养老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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