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出台新政策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我市对原《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日前,新《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研究通过并正式下发。
新《暂行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市辖三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份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业人口。我市年满16周岁以上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新《暂行办法》实施后,依法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暂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被征地农民年龄确定以征地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限。
据了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档次,分别按下列标准计发: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3600元的,每人每月计发30元;缴费5400元的,每人每月计发45元;缴费7200元的,每人每月计发60元;缴费9000元的,每人每月计发75元。
被征地农民符合参保条件、足额缴纳个人账户资金且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参保缴费时,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年龄的,养老保险金待遇从参保缴费次月起领取。对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死亡、在享受养老金期间死亡、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情形,个人账户本息有余额的,一次性予以返还,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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