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95%的村集体没有存量资金,修订后的新《暂行办法》规定,原《暂行办法》(2007年12月21日发布)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征地的,村集体不再筹集费用。
同时,新《暂行办法》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由2%提高到3%。此外,原《暂行办法》规定,经依法批准征地的,村集体按土地补偿费的50%缴纳费用,而新《暂行办法》将村集体缴费比例降低为30%。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将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组织参加养老保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负责同志表示,我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正在积极、充分做好失地农民参保的准备工作,力争年底前确保符合参保条件的失地农民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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