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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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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2010年1月1日起,定海区开始实施《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凡本区户口,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城乡居民,都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的待遇。

  (1)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已年满60周岁且已在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

  未满60周岁没有领取养老金的老农保参保人员,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制度实施当年当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目前暂定为500元)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可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从达到享受年龄的次月起,叠加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中的缴费年限养老金待遇和个人账户金待遇。

  (3)与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的衔接

  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下列对象,可同时叠加享受基础养老金:享受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的;享受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的;享受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费等待遇条件的。以上人员死亡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按“只靠一头、就高享受”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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