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以农民工为重点的城乡各类人员因流动就业引发的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问题。随着我国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的快速建立和城镇化、工业化的加速,人员流动日益频繁,尤其是农民工,经常往返于城乡之间,或从一个城镇转到另一个城镇就业,这些人虽然参加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由于种种原因,流动就业时医疗保障关系难以顺畅接续,难以享受到医保待遇,增加了个人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的“要以城乡流动的农民工为重点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制定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这是落实医改文件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维护参保(合)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参保(合)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
明确参保人员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政策和流程。文件对新农合参保人员到城镇就业、农民工返乡以及城镇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三种情况下如何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做了规定。同时,为逐步打破地区壁垒和城乡分割,实现三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统筹协调发展,文件规定,各地对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障碍。
对加强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提出要求。一是明确个人在参保中的义务,要求流动就业人员在3个月内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二是规定了社会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的责任,明确由经办机构负责传递参保(合)凭证信息和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等工作。三是提出要加强部门合作。要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工作,简化手续,规范流程,共享数据。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