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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个人怎么办理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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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即日起,辽宁省将取消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口划分。5月5日,辽宁省政府网站公布了《辽宁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其中明确,全省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公安厅将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辽宁省个人怎么办理养老保险

  问:女46周岁户口在铁岭求具体怎么办理养老保险

  答案:

  即日起,辽宁省将取消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口划分。5月5日,辽宁省政府网站公布了《辽宁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其中明确,全省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公安厅将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A

  有合法固定住所,即可就地落户

  全省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后,将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公民的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凡在居住地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在居住地落户。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或者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

  B

  无固定住所,符合条件也能落户

  按照新规定,没有合法固定住所,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准予落户:1.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人员,在工作所在地落户;2.就读于辽宁省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或者省外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毕业后在辽宁就业的,凭单位录用证明直接将户口迁移到就业单位所在地落户;3.夫妻间相互投靠,或者父母与子女间投靠的以及赡养孤寡老人的,在被投靠方或者赡养人的合法居住地落户;4.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辽宁投资、兴办实业或者引进资金技术具有一定规模的,可安排其一定数量的国内亲属在城市落户;外埠人员来辽宁省投资、兴办实业的,在工作所在地落户。有关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今后,全省将依法取消暂住证制度,建立和实行《居住证》制度。凡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居民,可申领《居住证》。在暂住地办理工商登记、务工就业、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房屋租赁等事项时,应当使用《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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