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城乡一视同仁、权益累加计算的政策导向,给了农民工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这样农民工离开城镇时就不用再退保,从而减少了养老保险权益的损失。”多位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农民工就业的流动性和不确定性较大,再加上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顺畅,很难对自己的未来有明确和稳定的预期,因此出现了大量退保的现象。
“其实,退保对农民工而言是较大的权益损害,因为退还给他们的只能是个人缴的部分,单位缴的部分所形成的权益实际上就损失掉了。”全总保障工作部副部长李志培表示,《暂行办法》明确了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连续计算和跨省接续,就解决了上述问题。同时,《暂行办法》明确农民工享受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待遇,也有利于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进城落户和定居,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民工长期以来因为养老保险不能合并连续计算和地域间转移接续而不得不退保的问题。“目前进城农民工已达1.5亿人,他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相对多一些,因此《暂行办法》实施后,农民工是最大的受益者”。
只转移12%单位缴费不影响个人养老金计算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而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养老保险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只转12%,会不会对流动就业人员权益造成损失?
“转移接续时单位缴费不全部转移,是为了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关系,并不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的累积,也不影响个人养老金的计算。”李志培介绍,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计算的,与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直接关系。
据了解,按原有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从实践情况看,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责任,完全不转单位缴费,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较大;而如果单位缴费全部转移,转出地当期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负担过重,也难以承受。
“《暂行办法》规定转移12%,这样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
不退保是为了给参保人将来争取更大利益
从今年1月1日起,“退保”不再被允许。这,遭到不少人质疑,担心如果之后不再参保,不让“退保”会不会导致以前交的保费拿不回来。
“这种担心完全没有必要。”李志培表示,《暂行办法》规定得很清楚,凡是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论什么时候,都会保全利益。即使从此以后再不参保、不续缴,又不满15年可享养老金待遇的年限,凡是个人缴费的部分在将来到达退休年龄后,也全部会退给本人,而且是连本带息。
李志培特意提醒道,职工参保的目的应当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通过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职工退休时享受到的养老金高于个人缴费。“按照目前规定,转移接续时除个人缴费部分外,还要转12%单位缴费,这部分钱对农民工也是很大的利益,能够保障退休后的生活。因此,现在不退保是为了给参保人将来争取更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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