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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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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和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各村协助开展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审计等管理制度,按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市、市(县)、区成立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监督委员会,对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基金保值增值的新途径。增值部分并入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均免征税费。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参保、基金缴纳、业务核算、待遇支付、查询服务等全部纳入计算机系统,实行全市联网、实时互通、规范管理。

  第二十六条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个人账户计息利率、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公布。

  第二十七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停止办理新增参保业务。

  第二十八条各市(县)、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不足1万人的市(县)、区,可仍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老年农民社会养老补贴办法执行,养老待遇标准不低于本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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