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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可续可转可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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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5月12日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其中第三、四、五条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续可转可退”的规定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

  “可续可转可退”问题及建议

  1.“可续”中关于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问题。

  根据规定,应该是只有在延长缴费5年仍不满15年情况下,才能一次性补缴至15年,延长缴费在5年内能缴费满15年的还应该是按月缴费。但这样就可能导致部分人员平时投保积极性不高,到快退休时再投保,最后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这样投保就有了很大的选择性,失去了对投保的激励。

  对这一问题,首先,对条款的释义,应该以按月或按年缴费为主,一次性缴费至满为辅。同时,应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强制性力度,强制那些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积极投保基本养老保险,而不是临近退休再投;对那些符合条件而不投保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给予严厉的惩罚。

  2.关于“可转”其他养老保险问题。

  “可转”规定给那些缴费不满15年,而且无能力或不愿继续缴费的参保人提供了一条享受养老金的途径。但如果大量投保人退休时从基本养老保险“转”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首先其养老保险将大大减低;同时,将给本身就极其有限的其他养老保险基金带来极大压力,将可能降低整体养老金给付标准。

  因此,从保护投保人养老金权益和缓解其他养老保险压力的双重角度,有关部门应鼓励缴费不满15年人员继续缴费至满15年,对那些无力支付至满15年保险费的投保人,国家应给予适当减免,从而使他们能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3.“可续”中关于谁缴费、缴费困难问题。

  续交保费至15年的均为退休人员,对其续交保费由谁承担,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是投保人自行缴纳所有剩下的保费。但对于那些本来生活困难人员,在无工作条件下就无法缴满剩余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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