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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可续可转可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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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5月12日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其中第三、四、五条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续可转可退”的规定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

  我们可根据具体情况对那些续交保险费人群做出相应规定。对那些在某一单位工作时间很长(可以确定以具体时间)的个人,其对单位做出了巨大贡献,可规定这些人群不足15年部分仍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而对其他人员来说,剩余部分只能由个人负担,但国家可以对其进行适当比例的减免。

  4.关于“可续可转可退”具体操作复杂问题。

  “可续可转可退”方式给了投保人更多的选择权利,保障广大退休时缴费不满15年人群的利益,但正因为此,有关部门就需要针对大家的不同选择,采取相应对策,进而在实施上会较复杂。

  面对如此考验,首先,有关部门应该提高工作效率,管理好投保人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以很好地满足大家对“可续可转可退”选择的要求。其次,应健全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交流和合作,简化从基本养老保险转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手续,便于“可续”过程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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