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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养老保险续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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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经研究,现就《转发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4]27号)中有关具体操作问题及相关养老保险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关于沈阳市养老保险续交问题

  问:我是在2009年6月由原来第一家公司停止养老和医辽保险的,直到2010年5月一直没有续交保险,现在第二家公司现在要是续交,我想询问一下我从09年到10年5月这段期间的保险我需要补交吗?,如果补交大概多少钱,听说有滞纳金,按什么收取?可不可以不补交,我现在才22岁,之前已经交了1年的,有谁知道可不可以告诉我,需要准确的,最好是有文件的

  答复: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沈劳社发[2005]41号

  添加时间:2006-05-11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各参加养老保险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为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经研究,现就《转发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4]27号)中有关具体操作问题及相关养老保险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第二条:“经认定为无缴费能力的企业”是指在2005年1至8月份内连续六个月没有交纳养老保险费的、且现在仍无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

  二、经认定为无缴费能力的企业在册职工,若本人自愿,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可参照个体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经养老中心核定后,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三、职工因调转等原因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在新企业就业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在原企业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或在原企业与新企业间中断缴费,经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认定后,其欠缴的或中断的养老保险费,可参照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

  四、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比例为18%,缴费基数为欠缴年度执行的市职工平均工资。

  五、无缴费能力的企业职工自愿参照个体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补缴欠费的,由驻区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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