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可按比例跨省转移
养老险统筹基金按比例跨省转移
甘肃省下发《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今后,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将实行新规!我省近日下发《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对从外省转至本省就业或退休回户籍所在地参保人员确定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地或待遇领取地,以及进出本省流动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涉及的问题,均将出现新的变化,其中养老保险关系在进行转移时,除个人账户外,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也将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转移。
【基金转移】跨省转移统筹基金按比例转移
据悉,今后我省参保人员进出本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统筹基金,也就是单位缴费的那一部分将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人员进出本省流动就业转移统筹基金时,属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2%的,按实际缴费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低于12%的,按12%计算转移金额。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进出本省流动就业转移统筹基金时,除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外,均按12%的标准计算转移金额。转移时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缴费比例高于12%的,按实际缴费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低于12%的,按12%计算转移金额。参保人员进出本省流动就业转移的统筹基金不计利息。省内流动只转移个人账户信息
参保人员进出本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也将按照新的办法转移。其中,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参保人员进出本省流动就业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当地1998年1月1日之前已建立个人账户的,从本人建账之日起计算个人账户利息;之后建立个人账户的,统一从1998年1月1日起计算个人账户利息;个人账户记账额与按规定计算的资金转移额不一致的,1998年1月1日之前已建立个人账户的,转出地和转入地均保留原个人账户记录;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11%的部分不计算为转移资金,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11%的,转出地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2006年1月1日之后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8%的部分不转移,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8%的,转出地按8%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个人账户记录按规定调整后,参保人员又发生跨省流动的,不再作调整。值得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在本省境内跨市州流动就业的,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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