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接续】满50岁来甘就业可建临时账户
参保人员从外省来本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将如何办理呢?按照新的《办法》,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市州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市州就业参保的,由新就业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非本省户籍的参保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参保人员再次离开本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非本省户籍参保人员,在2010年1月1日之前在本省就业参保、2010年1月1日之后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在中断缴费期间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地不得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调整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非本省户籍参保人员,首次参保地为本省的,参保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在本省境内跨市州流动就业,只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省户籍的参保人员从外省返回本省就业参保时,如就业地与户籍所在地属于不同的市州,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就业地。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将户籍迁入本省的,从迁入的次月起将其临时账户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省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曾办理一次性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先按规定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余额部分由转出地暂时保留封存,待本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待遇领取】外省参保者养老保险转回本省才可享领取待遇
外省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本省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回本省,在本省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本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可根据本人申请,按户籍所在市州或本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确定;非本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根据在本省有关市州的缴费年限,按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市州确定。在确定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时,累计缴费年限应包括在本省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省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工龄,计算为首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只有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计算为户籍所在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尚未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期间,户籍发生变动的,在确定户籍所在地时,以其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年龄时点为准。本省户籍参保人员在本省境内跨市州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手续由最后一个参保地负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最后一个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不受缴费年限满10年的限制。
【办理程序】五步办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该按照怎样的程序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呢?据了解,今后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需要经过五个步骤。首先,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保经办机构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其次,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第三,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第四,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最后,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或个人账户信息,指本省内流动)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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