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利于农民工流动
解读《海南省政府关于的修改决定》
加大维护从业人员权益的力度
1月9日召开的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海南省政府关于的修改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着重在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范围、对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监督、重复缴费人员的退保政策、实际缴费人员的五年过渡政策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设置。
有利于农民工跨省流动
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去年9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这样,《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与《条例》修订后的规定已不尽相同。同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变化。因此,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显得十分必要。
过去,曾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外农业户籍人员,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民工跨省流动转移就业,不利于农民工向城镇转移就业。
为了鼓励他们依法向后续缴,更好地享受养老待遇,《修改决定》明确规定:本省或外省农业户籍人员只要曾经参加本省基本养老保险,之后均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向后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省农业户籍人员虽未参加过本省基本养老保险,但曾经参加过外省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我省后,也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向后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同一时段不能重复缴费
与以往不同,《修改决定》中有一个值得重复参保人员注意的变化。今后,不论跨省流动就业参保,还是省内跨市县流动就业参保,都不能在同一时段内重复缴费。
该负责人介绍说,原来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已经参加两份或两份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将从业人员缴费基数低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并入缴费基数高的个人账户。这项规定两个不足之处,一是造成重复缴费人员的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增加,其退休后的待遇比正常参保缴费人员高出很多,显得不合理和不公平;二是与国家相关文件不相符。
《修改决定》规定,参保人员在本省重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当予以清理,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实际缴费人员五年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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