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后,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但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实行五年过渡政策。
《修改决定》细化了过渡期内的缴费年限,即2012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1年;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2年;2014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3年;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4年;2016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5年。
强化对用人单位参保监督
目前,部分用人单位特别是服务行业,为了节约成本不为基层员工投保。如何对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进行监督,限制其不依法为从业人员投保的行为,《修改决定》明确规定,今后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保名单要在本单位公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本单位缴费基数总额及个人缴费基数要分别由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签名确认。
《修改决定》还授权社保经办机构的稽核职能。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所需资料,调查和检查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参保缴费情况。如果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社保经办机构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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