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申领个体营业执照,或者发生判刑、劳教、离境定居、死亡等情况,由本人或托管其档案的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按规定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社会保险手续,与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的委托扣缴协议自动终止。
9.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应提前两个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册》、一寸证件照1张等相关材料,到托管其档案的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退休登记手续。
10.根据《苏州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经劳动就业管理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报就业,并按规定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经审核批准后,由市就管中心按照“先缴后补、按月拨付”的原则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由再就业资金列支。
根据《市区无业重度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试行办法》,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1~2级残疾的无业重度残疾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残联提出申请,经区、市残联逐级审核批准后,由区残联根据“先缴后补、按季发放”的原则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医疗保险费
一、养老保险补缴规定
1.补缴条件: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有1992年1月1日以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中断缴费时间的,可申请对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补缴。
2.补缴基数及比例:补缴1996年1月1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在办理补缴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档次中自主选择;补缴1992年至1995年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统一按办理补缴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第1档(最低档)缴费基数执行。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
3.记账办法:
⑴补缴1996年1月1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实际补缴基数、补缴对应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比例记载缴费基数、个人账户,补记的个人账户金额从实际缴费到账之月起计息。
⑵补缴1992年至1995年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统一按补缴对应年度省、市职工平均工资平均数记载缴费基数。
二、医疗保险补缴规定
1.补缴条件: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者有参加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后中断缴费时间的,可申请补缴,其中首次参保人员最早补缴时间为2002年7月。
2.补缴基数及比例:补缴基数按办理补缴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执行,并同时补缴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3.记账办法:补缴金额到账后,按实际补缴基数记载对应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并根据补缴基数按办理补缴手续时参保人员所属年龄段划账比例记载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记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作为办理补缴年度实际应划账户金额,待结算年度末账户清算后结转使用。
三、办理流程
1.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符合上述条件需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缴费存折、《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社会医疗保险证》,至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网点提出申请,填写《缴费申请书》,注明补缴险种、起讫时间;补缴1996年1月1日后养老保险费的,还须选择补缴基数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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