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信息系统审核补缴条件后,灵活就业人员当即一次性存足应补金额,江苏银行苏州分行实时扣缴并到账。
四、注意事项
1.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对象,必须为按照苏府〔2008〕69号文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与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签订社保费委托扣缴协议,且未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2.符合补缴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并通过银行缴款到账后,一律不作退款处理。
3.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不得补缴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4.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对应年度,仅限于1992年1月1日以来本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的中断缴费时间;对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前的时间,不得追补。在用人单位就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时间,不属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范围,按企业职工补缴办法处理。
5.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补缴2010年4月后医疗保险费的,视同其补缴同期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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