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烟台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以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标;坚持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建立养老金领取标准调整机制;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和土地保障相结合;保障水平逐步与全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下列户口在莱山区内的居民可以按本办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一)20至59周岁农村居民;
(二)20至59周岁的没有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非农村居民。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区政府把农保工作纳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区政府是农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研究制定本区农保工作规章、督导各有关部门有效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基金运营监管和风险预警机制,实时监控农保基金的规模、运营和流向。
第五条区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全区的农保工作。负责全区农保工作的规划、指导;各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区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保费的收缴、支付和其他各项管理工作。各镇街道园区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保费的汇集上缴、审核办理有关手续和管理有关表、单。村(居)设农保代办员,负责保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启领等工作。
第六条区财政部门负责全区的农保财务、基金运营、经费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农保经办机构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不再提取管理费用。根据农保工作的特殊性建立激励机制,按不低于上年收取保费总额的0.5%安排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农保处、各镇街道园区专管员和村(居)代办员的业务经费及奖金,由区农保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区审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农保基金的运营和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农保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农保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村(居)或社区补助;
(三)财政对投保居民的补助;
(四)农保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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