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社会捐赠等其他收益。
第九条个人缴费设最低缴费标准。最低缴费标准,按达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领取标准所需要的积累总额分摊到余下的缴费年限确定。
第十条个人缴费可以按年缴纳,也可以一次性大额缴纳。
第十一条区财政对参保居民给予适当的补助,并将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具体补助标准见《烟台市莱山区2008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第十二条有条件的村(居),应积极筹措资金,对参保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区财政继续对失地居民缴纳农保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仍按“烟莱政发[2004]50号”文件执行,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补助。新型农保和失地居民保险的优惠政策不能同时享受,即参加了新型农保,以后又参加失地居民保险或城镇社会保险并办理退休手续人员,自参加之日起,不再享受新型农保的政府补助,但已享受的政府补助仍然有效,在办理农保退休手续时,分段计算发放养老金。
第四章个人帐户管理
第十四条区农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助等分别记入个人帐户,进行实帐管理。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的计息标准,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分段和复利计息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个人帐户以公安部门统一颁发的身份证号码为帐户编码,终生不变。
第十七条区农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将个人帐户情况通报参保人员。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通过经办机构查询有关个人帐户的相关记录。
第五章养老金的待遇
第十八条投保人从年满60周岁(不分男女)当年一月份开始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
第十九条农保经办机构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按积累总额、领取期间的给付利率和60岁以后的平均余命,计算养老金的领取标准。
第二十条要逐步建立农保领取标准调整机制。
第二十一条农保经办机构统一按月或者按季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员可持农保经办机构发放的有关凭证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领取养老金不满10年身故者,按初次领取标准测算10年应领取的金额,不足10年的未领取部分,根据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意愿可以一次性继承,也可以继续按月或者按季领取。
第二十三条养老金领取者身故后,代办员或其直系亲属应在当月到镇街道园区或者直接到区农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领取的养老金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养老金不得转让、抵押和还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