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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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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2年1月1日,《南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实行。据了解,《实施办法》涵盖了南京全市所有事业单位,包括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人社局局长朱志宏对《实施办法》进行了解读。

  南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实施

  2012年1月1日,《南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实行。据了解,《实施办法》涵盖了南京全市所有事业单位,包括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人社局局长朱志宏对《实施办法》进行了解读。

  原来不缴费的中小学教师全部纳入参保范围

  【政策】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实行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当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中的事业编制内工作人员,应当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解读】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于1994年启动,此前执行的是《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新办法与老办法最大的不同,就是在参保范围上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全部纳入。也就是说,中小学校等原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此次将全部纳入参保范围。

  同等条件职工享受同样退休待遇

  【政策】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用人单位以职工的缴费基数总额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工资总额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等。

  【解读】根据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情况,这次对缴费基数进行了调整。考虑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绩效工资实施后新标准的工资总额核定,而不是以实际工资收入为依据,确保同等条件的职工缴费水平一致、退休待遇一致。

  个人缴费比例由5%调整为6%

  【政策】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个人共同承担。用人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23%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6%缴纳养老保险费,今后适时调整。职工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建立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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