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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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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出台的意见通过延续缴费的方式,允许其按个体劳动者身份延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这部分群体缴费达到15年并办理退休后的待遇水平将显著提高。

  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延续缴费

  因历史原因和客观条件所限,部分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较晚,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为妥善解决那些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因缴费年限不足无法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新出台的意见通过延续缴费的方式,允许其按个体劳动者身份延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这部分群体缴费达到15年并办理退休后的待遇水平将显著提高。

  意见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续缴费至满15年止。其中,企业职工可以由本人到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体劳动者身份延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续缴费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当期的计发办法和上一年度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实际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的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确定。

  原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人员,原所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原始档案材料,由其本人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延续缴费手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后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原一次性支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实际领取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额退还。

  延续缴费年限满15年后按当期有关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延续缴费年限满15年之时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按国家规定调整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下月起按核定的标准为其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与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前的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补发。

  未参保人员

  可以补缴方式参保

  黑龙江省现有万余名有国家承认连续工龄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未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的职工,这部分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较为模糊。意见实施后,他们可通过补缴的方式参保。未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返城后从事灵活就业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以及与原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关系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从当地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时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参保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以上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以延续补缴到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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