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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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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出台的意见通过延续缴费的方式,允许其按个体劳动者身份延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这部分群体缴费达到15年并办理退休后的待遇水平将显著提高。

  合并以最早建立的个人账户为主

  目前,部分劳动者在一个以上的工作单位从业普遍增多,多重劳动关系、重复参保的现象也随之增加。为解决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问题,意见规定,参保人员由于各种原因形成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当从最早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开始,与之后建立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合并。

  其中,个人账户合并时以最早建立的个人账户为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复时期个人账户只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复时期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数额最高的部分,其他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作为补充间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补缴间断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一次性返还给参保人员本人。重复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中的单位缴费部分不予返还,合并后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废止。

  到外省就业

  保险关系可转移

  目前,辞职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到外省就业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养老保险问题一直是劳动者在外就业时不得不考虑的现实问题。意见实施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黑龙江省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到外省市企业(单位)重新就业或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灵活就业,应当与外省市新就业地协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外省市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在当地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者应当及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如果外省市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同意在当地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在黑龙江省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黑龙江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予以支持),申请不再参加新就业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继续按黑龙江省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如果外省市新就业地不同意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要求重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原在黑龙江省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当保留,参保者应当继续按照黑龙江省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外省市就业结束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外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为其转回黑龙江省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直接由黑龙江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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