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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2011年覆盖全市 补缴15年费用7年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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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制度规定,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青岛市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按月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办理参保带齐证件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的,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2份),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居民本人也可到街道(镇)保障中心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养老保险可办转移

  有关负责人介绍,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区(市)转移的,转出地区(市)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地区的,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并且已开始按月领取待遇,需要跨区(市)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重度残疾人提前领养老金

  我市还制订了重度残疾人提前5年领取养老金政策,针对重度残疾人平均寿命短的实际,在全国首创制订了“经重度残疾人自愿申请,可提前5年从55岁开始享受养老金”的政策,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还建立了丧葬补助制度,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并按规定时间申报的,一次性发给1000元丧葬补助金。

  居民养老保险咨询电话

  单位电话

  市人社局民生热线12333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86010788

  市办驻市南区办86010789

  市办驻市北区办83668975

  市办驻四方区办86010820

  市办驻李沧区办87050121

  市南区88729316

  市北区人社局85801160

  市北区就业服务中心8271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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