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养老保险金将有法可循;职工与单位可协商延迟领取养老金……2月9日,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深圳新闻网上刊出之后引发市民高度关注,2月10日上午,深圳市人大内务司法工委副主任刘曙光接受深网记者专访,为市民详细解读了此次养老保险条例的五大修改之处。
补缴养老保险有法可循
解读:解决缴纳年份不够难拿退休金的问题
一直以来,我市对用人单位欠缴的养老金如何补缴,并没有法规可循。针对这个问题,征求意见稿给予明确规定,本条例施行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且能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的,可以由用人单位向市社保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经市社保机构审核属实的,予以补缴。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增加补缴系数。补缴系数为补缴当月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应缴当月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中,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应由职工缴纳的部分由职工承担。个人缴费人员和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补缴范围。
刘曙光表示,在缴纳养老保险的过程中,存在因各种因素导致养老保险漏缴或缴得不够的情况,致使市民无法成功领取退休金,此项修改主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他表示,在补缴养老保险的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原则:用人单位与员工要双方志愿、协商一致,在用人单位可承受的情况下,职工可通过个人或工会与企业协商进行补缴,政府不负责强制追缴;补缴费用并非皆由企业承担,补缴部分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由企业和个人各自承担应缴部分;此外,由于每一年的社会平均工资不同,补缴时将按社平工资的变化增加系数,可能会比应缴时缴纳得数额更多。
职工与单位可协商延迟领取养老金
解读:双方自愿基础上企业留才个人得财
征求意见稿引人关注的新政之一是规定了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经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纳入缴费指数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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