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这一规定,一些地方要以高出自己工资水平20%左右的比例,作为支付本市退休职工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基数。这种支付基数与本市企业职工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相比较,问题就更突出。
由此,就出现一个怪圈:越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企业职工的缴费工资水平越是低;企业职工缴费工资越是低,与省市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差距就越是大;与省市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差距越大,企业退休职工的基础养老金的支付缺口也越大,从而也越拖累地方财政和经济的良性发展。
这种支付缺口,在没有一个有效的补偿机制情况下,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提高企业缴费工资的缴费比例,则会加重企业负担,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在现有框架内,如以降低平均缴费工资、不断扩大与省市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差距为代价,将把更大的支出风险留在将来。
因此在企业退休职工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问题上,至少有两个问题需要进行辨析并作出抉择:
一是企业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的参数选择
这里有一个基本前提必须明确,即我们是在讨论企业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根据这个前提,企业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基数应自然地把企业及其职工的工资水平作为选择的参数,这是其一。其二,这个参数应是参保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而最实际、最可靠和最合理的是参保企业职工的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平均缴费工资额。
二是企业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基数的计算依据
按照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基本原则和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仍实际维持在市县级统筹规模的实际情况下,以省市平均数为依据,作为市县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基数计算的依据,是不合理的。统筹规模到哪级,就应和哪级相对应的实际参数水平挂钩,这样才能避免出现穷的更穷、富的更富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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