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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城中村居民纳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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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健全城中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城中村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日前,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中村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照《通知》规定,城中村居民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补缴基数记录在补缴年份,缴费工资指数按l取值。

  城中村居民补缴和缴费累计满15年及以上,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养老保险待遇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计发养老金。已达到或超过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城中村居民补缴养老保险,以完成补缴手续当月作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起始时间,从下月起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已超过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城中村居民,在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时,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以《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公布数字为准,超过70周岁的,按70周岁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

  参保

  村民可向原村委会申请

  按照《通知》规定,申请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中村居民,由本人向原村民委员会(或改建后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村民委员会负责审核、汇总并在所在地公示7天后,报所在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在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人员身份并出具补缴养老保险费证明。

  村民委员会(或改建后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所在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身份和补缴养老保险费证明,向当地政府申请资金,当地政府将负担的补缴养老保险费直接划入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村民委员会(或改建后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其余资金一次性补缴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据悉,参保的城中村居民在缴费期间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全部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纳入统筹的城中村居民,按省统一规定的统筹内项目和标准发放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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