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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养老金待遇计发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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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在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或在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退休条件

  法定退休年龄:

  1、单位职工男工人、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女工人满五十周岁,女干部满五十五周岁。

  2、国有企业和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岁、女满四十五周岁且从事特殊工种的连续工龄超过一定年限。

  3、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及其他人员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周岁(经本人申请男可延至六十五周岁女可延至五十五周岁)。

  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在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或在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实施统帐结合制度1995年10月1日后,企业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企业欠缴、缓缴或个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缴费年限暂不予计算,在企业或个人按规定足额补缴后(如为欠缴应加收滞纳金),方可计算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在实施统帐结合制度(可设置具体日期)前的连续工龄。职工在实施统帐结合制度前参加工作,建立个人帐户前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尾数满1个月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

  (三)养老金待遇计发

  1、新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新人\"退休(指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养老金,用公式表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历年累计储存额×(1+上年度记帐利率×本缴费年度计息月数×1/12)+本缴费年度记帐本金+本缴费年度记帐额利息。

  2、\"中人\"退休养老金的计发:(1995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1995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1994年14号文件规定: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上年度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120+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1.2%×1995年9月30日前的本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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