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50号文件规定:
基本养老金=[(1994年底本人标准工资×百分比+生活补贴)×(1+10%)]+(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系数/120)
百分比和系数的值参见95年50号文件23页
计发的养老金需比较以上两种规定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14号文件计算低于按50号文件计算的差额予以补齐。
3、农垦企业、私营企业\"中人\"退休养老金的计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上年度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12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2%×建立个人帐户前的本人工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按移交前三年,即1997年、1998年、1999年三年的本人档案工资确定。农垦企业、私营企业\"中人\"退休时,养老待遇按[1999]14号文规定执行,即不再参照[1995]50号。
4、不满缴费年限退休待遇的计发
\"中人\"(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职工,按本人缴费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每满1年,一次性发给两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或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计发生活补助标准时,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尾数满1个月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半年发1.25个月)。
\"新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部存储额一次性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提前退休待遇的计发
(1)减发养老金
对资源枯竭关闭、破产矿山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时试点城市国有矿山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养老金(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
计算方法:
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额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数×2%)+个人帐户养老金。提前退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但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开始享受养老待遇,其享受待遇按正常退休人员处理。
6、工伤退休待遇的计发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工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并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转入工伤保险基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支付工伤待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暂时保留,待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计发退休待遇。职工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
(四)养老金待遇正常调整
职工退休后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各项所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帐户储存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养老金待遇正常调整条件:职务、职称、工龄、年龄、退休类别(特殊工种退休、离休、提前退休、病退、退职等)、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养老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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