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还明确了补缴办法。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当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日起两年内补缴的,县(区)政府应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超过两年补缴的,不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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