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只要以上情况不发生改变,就不可能完全消除基本养老保险的地区差异。
此外,应重视并积极应对基本养老保险的地区差异问题。因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度设计及其具体执行上的地区差异可能包含一些不合理因素,会带来一系列后果。
例如,无论我们怎么改进转移接续制度,都无法彻底消除基本养老保险地区差异对劳动力合理流动形成的阻碍。
对于准备跨统筹区域流动的劳动者而言,即使个人账户资金可以自由转移,统筹账户中的资金也可以有效地充分转移或得到确认,但不同地区养老金水平的显著差异会妨碍他们做出决定。因为即使是低收入劳动者,留在经济发达地区工作,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基础计算的基础养老金也会高很多。
再如,基本养老保险在缴费、养老金水平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地区差异,会产生社会不公。对企业而言,各地核定缴费基数和费率不同,缴费负担也就不同,从而会影响公平竞争。对离退休人员而言,各地之间养老金水平的显著差异会使他们感到社会不公,从而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还如,在实施“统账结合”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没有很好地解决历史债务问题,造成了各地隐性债务的大小不同以及个人账户的空账程度不同,已经成为影响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隐患。
此外,地方政府的基本养老保险负担畸轻畸重,会影响制度的有效运转。各省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负担与财务实力严重不对称。基本养老保险不合理的地区差异还会提高管理成本,带来效率损失。
因此,应对基本养老保险地区差异的正确策略是逐步消除其中不合理因素。这就需要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战略方案。
在近期内,应该尽快改进激励或惩罚机制,促使各地的制度覆盖率和征缴率都逐渐趋近于100%,真正实现全覆盖;加大整合力度,提高管理层次,在全国真正实现省级统筹;统一规定缴费率和核定缴费基数的办法,促进各地企业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各种转移接续制度,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
应针对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赡养率、基金积累状况与支撑能力的差异,建立恰当的中央对地方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即根据各地的GDP、人均GDP、财政收入、人均财政收入、被赡养人口总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赡养率、历史债务、各地地方财政的投入力度等指标,设计科学的计算公式,从而确定中央财政每年向各地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转移支付数额,解决地方政府负担畸轻畸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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