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储蓄率是少数人暴富的结果?
如果对经济学意义上的"储蓄"或"储蓄率"计算方法不了解,就很容易对储蓄率的概念发生误解。经济学上的"储蓄"通常是广义的,包括银行存款、手头的现金、买基金等理财产品、买保险等金融投资,还包括买房等固定资产投资,前者可以概括为"金融储蓄",后者则可统称为"实物储蓄"。
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资金流量表"推算,2008年居民的金融储蓄约5万亿,实物储蓄约2.18万亿。为了便于统计,通常用"总储蓄=总可支配收入-总消费支出"来计算,仍以2008年为例,居民总储蓄=18.24-11.06=7.18(万亿)。至于储蓄率,则通常有两种表述方法,一种是总储蓄除以总可支配收入,另一种是总储蓄除以GDP。
所谓的中国高储蓄率,一般是指国民储蓄率,它是政府储蓄、企业储蓄和居民储蓄之和除以总可支配收入或GDP,如2008年国民总储蓄与总可支配收入之比达到51.3%的历史高点,而同样口径的国民储蓄率,1992年时只有36.3%,储蓄率快速上升的原因是政府和企业储蓄的增加。
因此,需要澄清的第一点,是中国国民储蓄率的上升,在1994年之后,主要是政府和企业储蓄比重不断提高,而居民储蓄占GDP的比重,则一直在20%左右徘徊。所以,不能因为国民储蓄率过高就认为是居民储蓄过高造成的。
需要澄清的第二点,是中国人均居民可支配收入明显存在低估现象,即分母被估小了,则居民储蓄率被高估。仍以2008年为例,根据国家统计局出版的《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上的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推算,2008年中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约为13万亿(抽样调查结果),而《2010年中国统计年鉴》中的"资金流量表"显示,2008年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为18.24万亿,两者竟相差5.24万亿!可见抽样调查的结果远低于修正后的结果。而修正后的结果,仍然存在被低估的嫌疑(见王小鲁的相关研究报告)。
同样,根据国家统计局不久前公布的2011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推算,2011年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不足20万亿,这显然又是被低估的数据,因为按2008年18.24万亿的基数,累计三年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不可能不足10%。所以,居民可支配收入被低估,导致居民储蓄率被高估。
需要澄清的第三点,是由于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导致城乡居民中金融储蓄和实物储蓄总额的很大一部分属于少部分人。中国银行业从未披露城乡居民存款的结构,比如,存款额在1千万以上、100万至1千万、10万至100万、10万以下的储户数量各为多少,但我们可以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居民收入数据来大致推算不同收入阶层的存款占比。
仍以2008年为例,修正前城镇居民中10%最高收入户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公布数为43613.75元,则按当时城镇人口规模的6.0667亿推算,城镇10%最高收入群体的可支配收入总额为2.65万亿,又假定修正后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被低估的5.24万亿中的80%是属于10%城镇最高收入群体的,则这部分群体(占总人口4.57%)的可支配收入总额为6.84万亿,即占中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的37.5%。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国家统计局修正后的可支配收入总额数据仍可能低估,则实际收入差距更大。换言之,导致中国居民高储蓄率的重要因素的少数人暴富的结果,大部分人的储蓄规模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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