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缴费职工如何办理养老保险的转入手续?
1、受理:参保人员转入的,缴费核定环节为参保单位或个人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核定手续及缴费后,帐户管理环节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帐户转入手续,凡未在我市就业或参保的人员,社保机构不予受理其原参保地出具的养老保险转出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以下材料:职工本人调令,行政介绍信,劳动合同,户口迁入手续向职工原缴费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据《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入接收函》。
2、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以下材料为缴费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缴费单位为职工新建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清单》、《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由原调出地社保机构填写《济南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入清单》一式两份、职工本人档案、政策规定其它相关材料。其中:
2-1对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到财务管理环节查询并复核确认转入基金到帐;
2-2随军配偶其养老保险转入我市时需出示《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表,《军人配偶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到财务管理环节查询并确认转入基金到帐。
3、记帐:经审核通过的,在转移单正面加盖"个人帐记已串接"及经办人章,并根据有关信息续记个人帐户。续记个人帐户后,转至缴费人员信息核定岗位核定缴费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缴费基数及缴费年限。
四、缴费职工如何办理养老保险的转出手续?
1、受理:参保人员转出的,帐户管理环节接到缴费核定环节传来的缴费人员减少信息,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1-1职工本人的调令或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2行政介绍信(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1-3职工本人人事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1-4《济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申请表》;
1-5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通知原件及复印件(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
1-6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缴费人员信息核定岗位核定缴费审核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信息,确认个人缴费年限、帐户记录情况。对有欠费的,确定参保单位或个人欠费情况,要求单位或个人补缴欠费。
3、审核无误的,帐户管理环节结清封存个人帐户,为转出人员出具《济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济南市职工历年缴费工资审核、帐户记帐明细表》。其中:
3-1跨统筹地区转出的,结清封存其个人帐户,处室负责人复核无误签章后,将《济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送财务管理环节,财务管理环节将转出基金划转至转入地社保机构专户;
3-2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如本地区或转入地已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出办法同本条第一、二款。转入地没有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到缴费核定环节做缴费人员减少,个人帐户继续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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