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公司夯实发展基础,提升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保险公司必须准确把握农村保险市场的阶段性特征,加强对农村网点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逐步从“要保费”向“给扶持”转变,从“挖客户”向“建市场”转变,进一步夯实发展根基。一是加大基础建设。对已设立的基层保险机构,各保险公司应结合当地市场规模、区域特点、服务群众数量等因素,增加费用投入,增强人员配备,加大技术支持,强化内部管控,逐步提高基层保险机构的社会形象和服务能力。计划设立基层机构的保险公司,应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和综合实力,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高起点、高标准进行经营场所建设、硬件配置、人员选用,达到设立一家、成熟一家、服务一方的效果。二是加大保险创新。结合当前河南农村实际情况,推出适合农民需求、条款简单、保费低廉的保险产品。人身险方面,找准价格和保额的平衡点,开发具有“分红+健康+养老”功能的保险产品;财产险方面,根据区域特点、灾害状况、物化成本、生理价值等合理确定费率和保额。在服务创新上,以“知农时、懂农事、察民情、体民心”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决不能超越能力范围进行承保和服务承诺。三是加强经营管理。省级保险公司要从完善机制制度、强化高管责任入手,加强基层保险机构风险管控、合规经营和诚信建设。有条件的省公司明确部门管理农村保险业务,对支公司和乡镇营销服务部实施专项检查。
(三)监管机关加强农村保险监管,促进农村保险市场稳健运行
初级阶段初始时期的农村保险市场发育不成熟,竞争呈现非理性和无序化,需要保护性开发的监管措施,引领和规范农村保险市场发展。一是严格农村保险机构准入和基层高管管理。严格执行基层保险机构审批标准,加强条件审查,科学掌握县级保险分支机构设立节奏,并对县机构的硬件设施和人员配置做出适当调整,提出硬性要求,尤其要从严控制乡镇服务网点的准入。进一步加强保险支公司拟任高管人员任前测试和资格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许可。组织开展县级保险机构高管人员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其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二是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管体制机制。加快推进保险监管分支机构建设,争取尽早设立地市监管分局。积极探索和研究监管力量延伸机制,定期向地市行业协会派驻监管干部,指导协会工作,了解基层市场动态,报告当地保险市场突出问题。成立农村保险市场巡查组,重点对县级保险机构进行巡查。三是加强农村保险市场行为监管。合理配置保险监管资源,适度增加基层保险机构现场检查频度,增强保险监管在农村保险市场的威慑力。统筹考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受处罚情况、内控状况等,开展分支机构网点发展情况检查。按照机构和人员并处的原则,加大对销售误导、惜赔拒赔、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行业协会积极培育保险市场,努力营造保险消费环境
一是积极开展农村保险宣传。各省辖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汇报,通过他们提升宣传教育的公信力。组织当地保险公司,充分利用地方媒体、乡村广播、乡村重要活动等途径普及保险知识,宣传典型案例,重塑行业形象。二是加强基层保险机构之间的合作与自律。加快推进各地市行业协会建设,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行业协会应定期召开会员单位座谈会,为当地保险公司搭建交流平台,增进理解,增强团结合作。结合当地实际签订自律公约,严格依约进行自律检查,对诋毁同业、违约支付高额手续费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惩处,发现违法违规经营的应及时向监管机关报告。探索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建设,优化保险消费的诚信环境。三是开展行业维权。各地行业协会应代表行业积极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解决一些行政处罚不合理、公职人员负面宣传保险等问题,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