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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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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08﹞105号)的文件,已于2008年12月17日由省政府正式签发。为了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要点,更好地宣传新农保,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08﹞105号)的文件,已于2008年12月17日由省政府正式签发。为了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要点,更好地宣传新农保,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制定《指导意见》的背景

  首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明确要求。党的十六大、十七大都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作出部署。十七届三中全会更加明确地提出“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国人大十一届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省委省政府苏发〔2006〕1号文件、〔2007〕1号文件以及省委十届五次全会、省十一届一次人代会报告中也都对新农保制度建设提出了目标要求。

  其次,全省劳动保障“十一五”规划纲要从省情实际出发,对新农保制度建设作出了具体安排,提出要在今后几年“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方筹资,苏南、苏中、苏北分类指导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我省新农保制度建设探索和实践有着较好的先行基础。目前在苏南、苏中、苏北三大区域共有11个省辖市和76个县(市、区)出台了新农保暂行办法并开展了试点工作,尤其是通过近几年来的积极探索,取得了不少可供借鉴的新鲜经验,全省已有290.2万农民参加新农保,为全面启动这项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条件。

  因此,在当前统筹城乡发展的新形势下,通过体制和制度创新,逐步解决农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必要的,及时出台省级层面指导意见,对各地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切合江苏率先发展的实际。

  二、关于《指导意见》的原则要求和基本框架

  《指导意见》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为目标,坚持解放思想及制度创新,坚持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协调发展,坚持农村养老保险与土地保障、家庭赡养、社会救助相结合,不断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为了便于指导全省工作,《指导意见》对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覆盖范围、制度模式、基金筹集、待遇享受、计发办法、基金管理等提出了框架性意见,并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用四年左右时间,在全省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新农保制度。

  一是明确了政府主导的责任,坚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政府组织引导,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统筹安排的原则;二是提出权利与义务相对应、重点保障参保人员老年基本生活以及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强调新农保资金筹集要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对缴费基数、缴费和补贴比例提出原则性要求,给地方留有必要的操作空间;三是提出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主要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统账结合”方式建立制度,个人缴费全部记入参保人账户的“个人账户”;政府补贴、集体补助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由地方政府确定,其余部分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统筹基金按实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四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对实行新农保制度前已达到领取年龄、且按规定子女已参加新农保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无社会保障老年农民给予老年养老补贴;五是对新农保基金的监督管理提出了规范的要求;六是要求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采取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的方法,逐步推进全省新农保事业的发展。

  三、关于制度覆盖对象和范围

  考虑到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对象和范围的衔接,《指导意见》明确,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中男16周岁至未满60周岁、女16周岁至未满55周岁的务农农民,以及暂不具备条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和人员,都可以参加新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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