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基金筹集的长效机制
《指导意见》强调必须多渠道筹集新农保基金,建立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在新农保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各级财政要按照既量力而行又尽力而为的要求给予参保人一定的补贴。这既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农民的关怀和帮助,也体现了公共财政对农民养老保障的支持,使农民能够共享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指导意见》提出新农保一般以当地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新农保的参保对象是农村居民,用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更贴近农民收入实际情况。在财政补贴问题上,提出以统筹地区地方财政为主,省级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支持,以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快全省新农保制度建设进程。
五、关于参保人员的养老待遇
《指导意见》对参保人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办法作出了具体规定。参保人领取养老金应同时具备三方面条件: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同时明确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建立养老金待遇的正常调整机制。
六、关于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为了管好用好新农保基金,确保参保人的权益,《指导意见》对新农保基金管理监督作了如下规定:一是新农保基金纳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是新农保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或平调。三是严肃财经纪律,对贪污、挪用或渎职造成基金损失的责任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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