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档单位办理
一、需提供材料:
1、单位持工商执照正本、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集体委托存档协议书及其它复印件各一份。
2、单位在职职工花名册、上年度职工工资台帐。
3、单位在职职工户口本、身份证、存档以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单位中原参加过企业养老保险的职工,还需提供养老保险转移单、手册、台帐。
5、按要求所需提供的其它材料(如招工表、军官转业证等)。
二、审核材料:
1、社会保险科依照政策规定,对存档单位所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核。
2、在材料审核无误后,发给单位《参加养老保险职工花名册》、《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企业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企业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补填表》、《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月报表》、《年企业和城镇劳动者缴费基数情况表》及一些附属表格。
三、填写表格和缴费工资基数确定:
1、单位按照填表说明如实填写上述表格并加盖公章后,交予社会保险科。
2、单位以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至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之间确定缴费工资基数。单位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被保险人按缴费工资基数的6%(1999年1月起为6%,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为扣缴。缴费工资基数一经确定一年不变。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