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六十年代至八十年代末,在我省各类行业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创办的集体性质企业从事生产自救、辅助性生产岗位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以下简称“五七家属工”),由于历史原因未取得正式职工身份,现未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者,从2011年11月1日起,被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具体参保条件
“五七家属工”申请参保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世纪六十年代至八十年代末曾在省内国有或集体企业中工作累计满三年以上,未取得正式企业职工身份,现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0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2011年10月31日前,已取得省内城镇常住户籍。
“五七家属工”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辽宁省“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经本人签字确认,并粘贴本人1寸近期免冠照片;符合参保人员名册;能够证明“五七家属工”工作经历的原始档案,档案资料不全或无档案资料的,需提供下列证明其工作时间和经历的原始材料(一种以上):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名册原件及其他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曾在“五七厂”、“家属厂”工作的户籍底案原件及复印件,配偶、子女档案能反映其从事“五七工”、“家属工”的有关原始记载原件及复印件。
“五七家属工”本人提供的材料:“五七家属工”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复印件,“五七家属工”《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本人页复印件,能够证明本人工作经历的原始证明材料。
缴纳方式和标准
“五七家属工”参保,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和原所在企业单位共同缴纳。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经审批符合条件的“五七家属工”,参保时按不同年龄计算确定一次性缴费额。即年满75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一次性缴费10000元。75周岁以下人员,在缴纳10000元的基础上,按本人年龄与75周岁之差,每相差1个月(不足1个月时间,按1个月计算)加缴125元;企业缴费标准为:“五七家属工”原所在企业、行业企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个人缴费额的40%计算需一次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企业成本项目中列支。地方企业、企业主管部门确无能力或因企业转制、关闭、破产等原因失去缴费条件的,由原企业所在地同级政府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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