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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五七工”“家属工”被纳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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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世纪六十年代至八十年代末,在我省各类行业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创办的集体性质企业从事生产自救、辅助性生产岗位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以下简称“五七家属工”),由于历史原因未取得正式职工身份,现未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者,从2011年11月1日起,被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和调整

  “五七家属工”本人及企业、行业企业或主管部门按规定完成缴费的,从审批之日起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标准统一按518元确定,由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五七家属工”今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随全省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步进行,但作为特殊群体单独制定调整政策,具体调整办法和增加的标准由省制定。

  “五七家属工”在享受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的余额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按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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