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时期,生于斯,长于斯的土地、村庄共同体对几乎每一个农民在道德伦理和行为逻辑上的规范能力。在一个“脸对脸”的熟人社会里,孝顺父母才是合乎人情的行为,否则,就是不尽人情,就会被贴上异类的标签,从而被社区边缘化。村民会用诸如现丑、流言蜚语、咀咒等舆论方式来制裁和边缘化不孝顺的村民。但在农民流动性加剧的状态下,“村将不村”,村庄内部不再是一个共同生产和共同分配的经济共同体,大部分村庄近乎于“空巢村”,已经逐步丧失其规范能力。原来那种报答父母养育之恩的逻辑发生变化,传统的养老机制出现危机。
(三)社会养老方式的错位性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始于20世纪80年代,历经推广、快速发展阶段,后来逐步放缓,到现在基本处于停滞不前、维持现状的阶段。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旨在解决未来农村老年人,而无法解决当下农村老年人的赡养问题;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过度依赖个人筹资,对集体和国家的责任界定不清,农民缺乏积极性;经济拮据的实际困难与“养儿防老”的村落文化形成了把老人排挤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外的两道屏障。
国务院从2009年开始在10%的县(市、区)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的本意上可以说是利国利民,但在制度试点推行中,仍然存在一些制度制定者与实施者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是全国仍然缺乏统一的社会保障立法。地方政府在新农保的参保对象、参保范围、各级政府的责任、财政拨款的比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设置、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养老金的发放等政策方面找不到比较有力的立法依据,只好各自为政,从而缺乏政策衔接性与连续性。
二是新农保的筹资机制存在很大的政策风险。在资金筹集上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为原则。实际上,很多地方的集体经济名存实亡,提供集体补助只能是一句空话。多数地方财政并不富裕,不仅要应付新农合的补贴,而且还要应对新农保的支出。现在我国60岁以上的农村老人有一亿人,如果按新农保政策算,每年每人需660元,一亿人一年就是660亿元。随着老龄化的加剧与保障面的进一步扩大,财政支出将是几千个亿,甚至更多。如何保证地方财力对新农合和新农保的可持续支持,需要合理分担与落实中央与地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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