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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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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①缴费单位按照单位上月职工人数,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作为当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在每月10日前向地税缴纳。用人单位月缴费额=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20%)。

  一、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1、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2、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

  二、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携带以下证件及复印件到市社保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工商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明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号码证明(地税,微机号码)。并填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嘉兴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加情况表》。

  三、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1、用人单位在名称、住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帐号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社保局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填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2、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由分立、合并后的单位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用人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市社保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四、用人单位如何办理人员增减变动

  用人单位发生增员或者减员的,应在当月20日前,到市社保局及时办理职工增减登记手续。当月20日后发生的增减人员须在次月20日前办理相应的变动登记手续。

  五、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缴费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相分离的征缴办法。

  ①缴费单位按照单位上月职工人数,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作为当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在每月10日前向地税缴纳。用人单位月缴费额=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20%)。

  ②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用人单位每年4月前须向社保局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实行按年申报制度),经市社保局核定后导入地税征缴系统(当年5月到次年4月为同一缴费基数),按月征收。职工个人月缴费额=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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