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9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为201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2012年3月9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也联合下发了《关于2012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55号)。
按照国家、省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经深圳市政府决定,我市制定了2012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具体情况是:
一、对2011年12月31日前已在本市社保机构办理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下列规定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
每人每月按照2011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2590元的5%定额计算,标准为130元;再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由此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四舍五入”后以元为单位计算)。
基本养老金不包括按上级政策和我市条例规定不予调整的补充养老保险、生活补贴、过渡性补贴、工龄补助、生活补助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及历年对高级职称和高龄退休人员的倾斜性累计调整额。
二、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下列规定发放专项津贴:
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700元,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加发600元;2011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高级职称企业退休人员,其累计加发额统一转为高级职称专项津贴并按上述标准补齐。
三、对高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发放高龄津贴:
对在2012年1月1日后年满70周岁(按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其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加发90元;对在2012年1月1日后年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其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加发100元。但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2011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高龄倾斜性调整额累计超过90元/月的,加发10元;达不到该标准的,予以补齐。年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2011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高龄倾斜性调整额累计超过190元/月的,加发10元;达不到该标准的,予以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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