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族厚生年金上,双职工家庭和专职主妇家庭也存在着不平等,即便两个家庭的夫妇工资总额相同、缴纳保险费相同,专职主妇家庭支取的高龄遗族年金也会比双职工家庭要多。2004年遗族年金制度得到了重要修改,但仍不够完善。另外,还有相当数量从事非正规就业的妇女虽然有国民年金,但却没有被厚生年金所覆盖,将来会出现不少靠低养老金维持生活的老年妇女,贫富分化将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对专职主妇在政策和制度上的优待不仅存在于养老保险制度中,而且还存在于医疗保险和企业福利中。这也印证了社会性别的不平等是一种被制度化的不平等。
女性推动养老制度改革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草创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最大特点是以家庭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当时,日本主流的家庭模式是“丈夫外出工作、妻子作专职主妇”,而厚生年金制度的设计就是建立在这样一种标准日本型家庭模式之上的。同时,养老保险制度也是以结婚40年的夫妇为标准模式来设计的。
20世纪80年代以来,少子老龄化现象日趋加重,社会保障费用支出过大,养老保险制度呈现入不敷出、难以为继的局面。特别是90年代以来,日本的家庭模式、雇用形态、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都在发生变化。日本女性就业率升高,结婚、生子后选择继续工作的妇女日渐增多,从事计时工、派遣工、合同工、临时工等非正规就业的女性也占相当比例,而专职主妇的数量则大幅减少。这就使得建立在以专职主妇家庭为基础之上的养老保险制度显露出诸多不合时宜之处。同时,养老保险制度又是以结婚40年的夫妇为标准夫妻模式设计的,而不断增高的离婚率、日益突出的晚婚和未婚现象使这一模式的典型意义随之丧失。因此,重新设计和改革既有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一种以女性加入一定期间厚生年金为前提、以双职工家庭为新标准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日本妇女界的推动下,日本政府开始反思既有法律、制度中不符合男女平等的内容,并积极着手制定以性别平等为目标的社会政策。1999年6月颁布并实施的《男女共同参与社会基本法》从法律上保障了男女平等参与社会、家庭和社区工作的权利,是日本实现男女平等社会的一项基本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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