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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社局负责人就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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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称《社会保险法》)于7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宣传贯彻这部重要法律,记者采访了淮安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江泽清。

  记者:请问《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明确了哪些义务和权利?

  江泽清:本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都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第一,明确了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当承担的义务:一是缴费义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承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义务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二是登记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三是申报和代扣代缴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二,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享有的权利:一是用人单位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二是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三是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记者:《社会保险法》对个人参加社会保险明确了哪些权利和义务?

  江泽清:本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在境内就业的外国人都纳入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第一,个人参加社会保险享有的主要权利:一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二是个人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三是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第二,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义务:一是缴费义务。职工要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义务。二是登记义务。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记者:《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政府的职责,请您介绍一下,好吗?

  江泽清:政府的职责包括:第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二,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财政补贴责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第三,公共财政对部分社会保险,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提供补助。另外,本法还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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