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苍溪制度与国家制度的接轨
我市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苍溪试点之后,国务院出台了新农保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年12月,国务院批准苍溪县作为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县,为我市推进农村社会保险事业赋予了新的使命,注入了新的活力。苍溪的试点办法与国家新农保政策在基本思路、统账制度模式、待遇计发结构等原则问题上具有一致性,在缴费标准设置、待遇计发方法和政府补贴方式上有差别,为此,我市统筹城乡养老保险,拟以苍溪的制度模式为基础,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调整政府补贴方式,增设缴费档次,调整待遇计发办法,完成与国务院新农保制度的接轨,在全市推进。缴费基数,在国家新农保试点办法的基础上,增设250元、5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5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由补出口调整为补入口,市、县区政府在按基础档年补30元的基础上,对提高一档次缴费的再增补4元,市、县区按50%分担,扩权强县的县,由县政府全额承担缴费补贴。待遇计发,调整试点办法中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确保我市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不低于国家新农保办法计算的待遇。待遇调整,调待参照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积累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水平与“参保早晚,缴费多少,费期长短”挂钧。死亡待遇,保留原设定的丧葬费,取消死亡一次性抚恤待遇。
四、下一步打算
在苍溪县新农保试点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积极探索,认真加以完善和改进,并进一步做好面上的推进工作。
(一)探索建立完善相应制度。一是搞好已试点新农保制度与国家新农保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要求,制定苍溪新农保与国家新农保制度对接办法。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省开展新农保试点的总体安排部署,在全市逐步推广实施。二是建立完善“土地换社保”办法和集体经济补助正常机制。缴费能力较弱,仍是当前影响农民参保的因素之一。大力引导农村居民将土地等生产资料通过合法有序流转、综合开发,增加农民收入,以拓宽参保筹资渠道,建立可持续参保缴费的长效机制。鼓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参保农民给予缴费补助,积极探索集体经济补助社保的新路子。
(二)探索拓展各项服务。国家新农保在我市全面推开后,积极为群众进行政策宣传解答、全力组织群众参保,帮助更多城乡群众享受优惠。继续推广“七位一体”农民工工作模式,搞好对农民工的专项服务,在帮助解决好就业问题的同时,重点研究农民工参保和保险关系转移的问题。
(三)探索提高经办管理能力。一是全面构建“三级机构、四级网络”。总结苍溪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试点经验,参照其模式在全市推广,重点解决好各县区劳动保障机构设置、人员到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问题。二是加快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进一步加快推进县、乡镇两级服务中心建设,保证按规划进度推进。特别是“金保工程”,按既定方案,充实力量,加大力度,努力突破障碍,切实加快工程进度。要确保年底前各县区、乡镇的服务中心、“金保工程”完成投资额的80%以上,并逐步实现信息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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