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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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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西安市人社局日前下发通知,调整西安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新的标准,等级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10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70元。新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04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92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

  生活护理费:以2010年西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每月157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126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9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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