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我省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9〕3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10〕2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实施新农保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和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所)(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新农保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是新农保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新农保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各级人社行政部门是新农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制定扩面征缴计划、审核年度预算决算、基金运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审核参保和享受待遇资格、指导经办机构制定各类内部管理制度、对经办机构进行监督考核等。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会同人社行政部门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建立新农保财政专户,落实本级财政补贴资金,与人社、审计等部门加强基金监管与检查。
第六条新农保业务由县级经办机构、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
县级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与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等。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政策宣传、情况公示、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
第七条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三章授权委托
第八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及同级人社行政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新农保业务经办服务工作。当地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行政部门,应与经办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九条县级人社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委托一家银行办理新农保资金存储和发放业务,应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四章经办管理
第十条村协办员组织指导参保人员进行登记,填写《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见附件2),并将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限上报乡镇事务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乡镇事务所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将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限上报县级人社行政部门审批。审批合格后,由乡镇事务所送县级经办机构。县级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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