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注销及转移的经办,也分别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参保缴费具体流程见附件1)
第十一条乡镇事务所按月通过新农保信息系统查询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信息,并填写《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携带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员应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待遇。
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应审核参保人的年龄、本人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等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并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报县级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县级经办机构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领取资格认定,计算领取养老金金额,生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见附件2)报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审批。
县级经办机构依据县级行政部门审批结果于每月月末前根据领取新农保待遇人数、个人账户资金等情况,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基金支付审批表》(见附件2),报县级人社行政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县级人社行政部门统一将经过批准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基金支付审批表》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准。财政部门核准后将新农保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基金到账后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县级经办机构。县级经办机构依据县级人社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批结果,向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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