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7日,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法院认为,从徐西洋提交的水电机电工《岗位资格证书》可以认定其系长加坑电站职工,于1994年12月份参加工作,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法院还认为,自1994年年底起,尽管原杨府乡政府和福应街道办事处将该电站承包给他人经营,但并未改变企业性质,用工主体仍属长加坑电站,而非承包人。
最后,仙居法院判定,徐西洋与长加坑电站自1994年12月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对此长加坑电站不服,提起上诉,同年11月13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长加坑电站始终拒绝补缴社会保险费
拿到法院的判决,徐西洋一度很高兴,他认为自己的事有着落了。可长加坑电站始终未给其补缴社会保险费。
徐西洋只能又向仙居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投诉,当时该局工作人员胡小丰接手该案。
“这其实是一件很普通的案子。”胡小丰说,法院已经最终裁定双方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管理属于由政府强制实施的一项政策性行为,电站没有任何拒绝缴纳的理由。
2009年11月30日,仙居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长加坑电站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天内,向仙居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仙居县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分别为徐西洋办理自1999年10月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止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与费用补缴手续,以及失业与医疗保险的初次参保与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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