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援助律师坚定一个信念,无论在程序还是实体上法律关系多么复杂,作为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被告征缴社会保险是法定职责;作为用人单位的第三人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援助律师准备了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的工作证、原告残疾人证明、原告的住院病历等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2009年12月18日,滨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受理原告的申请,并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处理。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被告方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原告通过法律援助,其诉求已得到妥善处理。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